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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驾驶摩托车、电动自行文明行车的倡议书

发布日期:2021-08-16 18:00 浏览量:939

为贯彻落实《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、有效遏制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、未靠最右侧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势头,规范文明行车、预防和减少涉及此类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,发挥省级文明单位示范带头作用,以良好的党风、政风促进社风、民风,为创建第七届全国文明城市、打造有温度的幸福龙岩贡献力量,福建省121地质大队发出如下倡议:

一、以身作则,自觉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《福建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(以下分别简称《道安法》、《道安法实施条例》、《省实施<道安法>办法》)等法律法规,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。

二、按道行驶,驾驶摩托车要走最右侧车道;驾驶电动自行车要走非机动车道,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走最右侧车道。

三、文明行车,自觉摒弃驾驶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不按道行驶、不戴安全头盔、骑行接打电话、随意变道、随意调头等交通陋习。

四、安全驾驶,自觉抵制酒后驾驶、无证驾驶、超速行驶、闯红灯等危险驾驶行为。

五、在接送孩子上放学时,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,驾驶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不乱停车、不载人超员(摩托车只能载1人)、戴安全头盔。同时,摩托车后座不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。驾驶电动自行车需年满16周岁,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。

六、教育引导身边的亲属、朋友,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,驾驶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时按道行驶、佩戴安全头盔、不超员等。

七、对他人不文明的交通陋习和交通违法行为要敢于当面批评教育,及时纠正制止。

八、积极参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,自觉提高交通安全意识,做到警钟长鸣。

九、如有违反以上内容,你将依法接受以下处罚:

(一)摩托车未靠右行驶的,依据《省实施<道安法>办法》第67条第10项规定,罚款100元。

(二)电动车(非机动车)不按道行驶的:依据《省实施<道安法>办法》第64条规定,对非机动车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,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,罚款20元;对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,罚款20元。

(三)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,依据《省实施<道安法>办法》第68条第7项规定,罚款100元,记2分。

(四)随意变道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的,依据《省实施<道安法>办法》第67条第12项规定,罚款100元。

(五)随意调头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,依据《省实施<道安法>办法》第68条第5项规定,罚款150元。

(六)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,依据《道安法》第99条第1款第1项、第2款;《省实施<道安法>办法》第71条第1项规定,罚款300元,可并处15天以下拘留。

(七)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(闯红灯),依据《省实施<道安法>办法》第68条第1项规定,罚款150元,记6分。

(八)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依据《道安法》第91条第1款和110条第1款,罚款1000元,记12分,暂扣驾驶证6个月。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。

(九)普通摩托车载人超员的,依据《省实施<道安法>办法》第70条第9项规定,罚款200元。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的,依据《省办法》,罚款50元。

(十)非汽车类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,妨碍其他车辆、行人通行的,依据《道安法》第93条第2款和《省实施<道安法>办法》第65条第10项规定,罚款20元,并可拖移车辆。

(十一)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,根据《省实施<道安法>办法》第65条第13项,罚款20元。

(十二)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,按《道安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。



福建省121地质大队         

2021年8月16日